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 鄭幸美 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吳宗榮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3年度國字第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予原告。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103年度國字第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103年9月18日開庭審理,因電腦螢幕顯示之筆錄內容有遺漏,未依當事人陳述詳實記載,經聲請人異議請求補載法庭紀錄,承審法官諭知聲請人聲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聲請人當庭請求並經對造訴訟代理人同意載明筆錄,為明瞭筆錄內容與錄音中實況是否相符,並加以確認筆錄之正確性,請求准予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在場陳述人之相對人訴訟代理人表示同意並在筆錄上簽名為憑,本件並查無其他不應准許所請之情事,則原告請求交付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