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6號

聲請人 游寶生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50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游寶生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2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11號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該判決可憑。聲請人聲請再審,自應以原審法院前述刑事實體判決作為客體向原審法院為之,始為適法,乃聲請人竟對本院所為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梁宏哲

法 官楊力進

法 官劉方慈

法 官陳德民

法 官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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