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九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參閱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七九號判例)。本件上訴人就其請求被上訴人將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建物所有權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連同臺北市○○段○○段第二九九號應有部分一萬分之八十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部分,原審為其勝訴之判決,上訴人竟併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再為給付。依上說明,其該部分之上訴自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福安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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