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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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卓 淑華 債務人 吳昌 祐
一、債務人 卓淑華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吳昌祐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卓淑華於106年3月31日,邀同債務人吳昌祐為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1,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6年3月31日起至111年3月30日止。
詎料債務人卓淑華於108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卓淑華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吳昌祐給付之。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昌祐、卓│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554365│淑華│2月28日起││以內者,按年利│││元││││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吳昌祐、卓│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59992│淑華│3月31日起││以內者,按年利│││元││││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