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6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韓澄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韓澄明於民國104年8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12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92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83938元整,自104年10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92計算之利息,暨自
104年10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1,00
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8393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