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974號債權人榮宏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忠智 債務人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陳宜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者,不適用之,同法第26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之事務所、住所地均在屏東縣,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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