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 律師
王尊民 律師被告 王令麟
森暉 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世亨 被告百夯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 律師
張本皓 律師被告 林登裕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 律師
林麗琦 律師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複代理人 李叡廸 律師
廖姵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證券交易法等一案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王令麟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由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證券交易法等一案判決在案,因被告王令麟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以被告王令麟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為審判基礎,為避免民刑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且兩造均同意本件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審酌該被告王令麟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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