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 林駿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美娥 、 吳紜緁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萬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