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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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 嘉娜 法定代理人 鄭世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