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文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2,128元,應繳裁判費52,7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2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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