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17號原告 林睿奎 訴訟代理人 林淑敏 被告吉發環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羅長道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慶啟群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0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