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大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調偵字第2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執聲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大盈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25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3月13日確定,並於109年3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調偵字第25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3月13日確定,並於109年3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該局之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可參,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如附件所示鑑定報告之記載,均認確屬仿冒品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資料存卷可憑(卷證位置詳附表),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人另聲請就本件扣押物品清單上,除附表所示之各該
仿冒品外,尚列載「客戶維修單1本」亦聲請沒收;然卷查並無該客戶維修單同屬侵害商標權物品之相關鑑定報告或使用商標權人商標之照片、影像,且亦無證據證明乃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生、所用或所得之物(併俱非聲請人聲請沒收之理由),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林書伃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附表:
┌──────┬────┬────┬─────┬───────┬───────┐│商標名稱│商標權人│商標註冊│仿冒物品及│相關卷證位置│扣押目錄表、清│││名稱│/審定號│數量││單之卷證位置│├──────┼────┼────┼─────┼───────┼───────┤│商標圖樣(商│美商蘋果│00000000│1.排線83個│1.商標資料(見│1.扣押物品目錄││標圖樣見偵12│公司(美│、│2.電池9顆│偵12420卷第│表(見偵1242││420卷第64、│國)│00000000│3.手機背蓋│64、65頁及背│0卷第16頁)││65、66、69頁││、│52個│面、第66至68│2.扣押物品清單││)、圖樣英文││00000000│4.保護貼6│、69至70頁背│(見偵12420││「APPLE」、││、│個│面)。│卷第84頁)││「APPLEWATC││00000000│5.手機螢幕│2.APPLE真品與│││H」│││71個│仿冒品鑑定報││││││6.連接線7│告(見偵1242││││││條│0卷第19至20││││││7.轉接頭2│、59頁)。││││││個│3.扣案之仿冒物│││││││品照片(見偵│││││││12420卷第60│││││││至61、73至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