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3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鴻豪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世鐘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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