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0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冠蓁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濱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