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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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詩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8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鐘詩璇及同案被告 吳淑瑜 (由本院另行審結)分別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與108年10月14日起,加入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集團組織擔任車手工作,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被告及同案被告2人均受通訊軟體LINE暱稱「雨過天晴」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先由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後,再以如附表一所示內容行騙。嗣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18日間,將附表一帳戶金融卡在臺北市捷運站附近某處交給同案被告,由同案被告擔任車手持附表一帳戶金融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提領完畢後,均扣除所得報酬後,第一次於108年10月18日下午1時10分將附表二編號1至6所得贓款在民權西路捷運站旁麥當勞餐廳交給上游收水車手被告,而被告亦旋即在同日下午1時許在民權西路捷運站1號出口扣除所得報酬後,將贓款約14萬餘元交給上游收水車手 廖文傑 (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同案被告第二次於108年10月18日下午2時45分許將將附表二編號7至14所得贓款,亦在民權西路捷運站旁麥當勞餐廳交給上游收水車手被告,而被告亦旋即在同日下午3時許在臺北捷運雙連捷運站1號出口扣除所得報酬後後,剩餘贓款14萬餘元交給上游收水車手廖文傑。因認被告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3人以上共犯及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於108年10月18日下午2次在民權西路捷運站旁麥當勞餐廳向同案被告收取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林 盈煇 等人詐得之財物等犯罪事實,前已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5830號),並於108年12月31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457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有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5830號起訴書、索引卡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27、131至137頁)在卷可查。從而,本案與前案之犯罪事實應係相同,不得另案再行起訴。是本案檢察官就業經起訴之同一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09年1月17日繫屬於本院,有本案起訴書及臺北地檢署109年1月17日北檢泰宿108偵28614字第1099003869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見本院卷第7、9至17頁)附卷可憑,本案即屬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地點│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告訴人)│及方式│及收款帳戶│├──┼─────┼───────┼────────────┤│1│ 張秋敏 │108年10月17日│108年10月17日12時7分許在││││詐騙集團成員以│新北市○○區○○路○○○號││││LINE佯稱為其弟│台北富邦銀行樹林分行匯款││││「 阿豐 」間,佯│15萬元至 彰化銀 行恆春分行││││稱因經濟困難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借款,致告訴人│號 周美儀 帳戶││││陷於錯誤而匯款│││││。││├──┼─────┼───────┼────────────┤│2│ 林盈煇 │108年10月18日│108年10月18日12時52分許││││上午10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樹林││││,詐騙集團成員│郵局臨櫃匯款17萬元至台新││││以電話佯稱為林│銀行花蓮分行帳號812││││盈煇妹妹佯稱因│-00000000000000號周美儀││││經濟困難需借款│帳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3│ 黃淑花 │108年10月18日│108年10月18日12時許在彰││││上午10時許,詐│化縣○○鎮○○路○○號彰化││││騙集團成員以LI│第六信用合作社臨櫃匯款15││││NE佯稱為黃淑花│萬元至臺灣銀行北花蓮分行││││之夫弟 李憲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佯稱因經濟困難│周美儀帳戶││││需借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附表二┌──┬──────┬──────┬────┬──────┬───┐│編號│取款時間│取款地點│取款金額│取款帳戶│被害人│├──┼──────┼──────┼────┼──────┼───┤│1│108年10月18│臺北市中山區│2萬元│ 周美儀台 新銀│林盈煇│││日12時11分│民權西路48號││行帳戶帳號81│││││玉山銀行民權││0-0000000000│││││分行之自動提││7754號帳戶│││││款機││││├──┼──────┼──────┼────┼──────┼───┤│2│108年10月18│臺北市中山區│2萬元│周美儀台新銀│林盈煇│││日12時12分│民權西路48號││行帳戶帳號81│││││玉山銀行民權││0-0000000000│││││分行之自動提││7754號帳戶│││││款機││││├──┼──────┼──────┼────┼──────┼───┤│3│108年10月18│臺北市中山區│2萬元│周美儀台新銀│林盈煇│││日12時16分│民權西路53號││行帳戶帳號81│││││第一銀行圓山││0-0000000000│││││分行之自動提││7754號帳戶│││││款機││││├──┼──────┼──────┼────┼──────┼───┤│4│108年10月18│臺北市中山區│1萬元│周美儀台新銀│林盈煇│││日12時17分│民權西路53號││行帳戶帳號81│││││第一銀行圓山││0-0000000000│││││分行之自動提││7754號帳戶│││││款機││││├──┼──────┼──────┼────┼──────┼───┤│5│108年10月18│臺北市中山區│2萬0005│周美儀彰化銀│張秋敏│││日13時0分│民權西路48號│元│行恆春分行帳│││││玉山銀行民權││號000-000000│││││分行之自動提││00000000號帳│││││款機││戶││├──┼──────┼──────┼────┼──────┼───┤│6│108年10月18│臺北市中山區│1萬0005│周美儀彰化銀│張秋敏│││日13時01分│民權西路48號│元│行恆春分行帳│││││玉山銀行民權││號000-000000│││││分行之自動提││00000000號帳│││││款機││戶││├──┼──────┼──────┼────┼──────┼───┤│7│108年10月18│臺北市中山區│2萬元│周美儀臺灣銀│黃淑花│││日14時05分│民權西路26號││行北花蓮分行│││││土地銀行民權││帳號000-0000│││││分行之自動提││00000000號帳│││││款機││戶││├──┼──────┼──────┼────┼──────┼───┤│8│108年10月18│臺北市中山區│2萬元│周美儀臺灣銀│黃淑花│││日14時05分│民權西路26號││行北花蓮分行│││││土地銀行民權││帳號000-0000│││││分行之自動提││00000000號帳│││││款機││戶││├──┼──────┼──────┼────┼──────┼───┤│9│108年10月18│臺北市中山區│2萬元│周美儀臺灣銀│黃淑花│││日14時06分│民權西路26號││行北花蓮分行│││││土地銀行民權││帳號000-0000│││││分行之自動提││00000000號帳│││││款機││戶││├──┼──────┼──────┼────┼──────┼───┤│10│108年10月18│臺北市中山區│2萬元│周美儀臺灣銀│黃淑花│││日14時06分│民權西路26號││行北花蓮分行│││││土地銀行民權││帳號000-0000│││││分行之自動提││00000000號帳│││││款機││戶││├──┼──────┼──────┼────┼──────┼───┤│11│108年10月18│臺北市中山區│1萬0005│周美儀臺灣銀│黃淑花│││日14時07分│民權西路26號│元│行北花蓮分行│││││土地銀行民權││帳號000-0000│││││分行之自動提││00000000號帳│││││款機││戶││├──┼──────┼──────┼────┼──────┼───┤│12│108年10月18│臺北市中山區│2萬0005│周美儀臺灣銀│黃淑花│││日14時13分│民權西路22號│元│行北花蓮分行│││││臺北民權郵局││帳號000-0000│││││之自動提款機││00000000號帳│││││││戶││├──┼──────┼──────┼────┼──────┼───┤│13│108年10月18│臺北市中山區│2萬0005│周美儀臺灣銀│黃淑花│││日14時14分│民權西路22號│元│行北花蓮分行│││││臺北民權郵局││帳號000-0000│││││之自動提款機││00000000號帳│││││││戶││├──┼──────┼──────┼────┼──────┼───┤│14│108年10月18│臺北市中山區│2萬0005│周美儀臺灣銀│黃淑花│││日14時14分│民權西路22號│元│行北花蓮分行│││││臺北民權郵局││帳號000-0000│││││之自動提款機││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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