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338號
上訴人巳○○
壬○○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上訴人子○○原名:視同上訴人癸○○
甲○○被上訴人卯○○
己○○○戊○○丑○○丁○○○庚○○丙○○辰○○乙○○寅○○辛○○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09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漏列第三項,應更正補列第三項為「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主文欄漏列第三項之顯然錯誤,此觀該判決於理由欄七記載:「綜上所述,原審判命上訴人:::其中除卯○○、丙○○各超過212,000元本息部分為無理由,該部分應予以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卯○○、丙○○在第一審之訴,及其此部分失所依附之假執行聲請外,其餘則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及理由欄九記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即證前揭主文欄漏列第三項「其餘上訴駁回」是實,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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