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選任辯護人江鶴鵬律師
林月雪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