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89號

原告 陳冠辰

被告邑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菀婷

被告 簡至陽

上列被告因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王冠霖

法官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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