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花簡字第798號、第897號、第1026號,98年度花簡字第80號、第342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