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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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97號聲請人 鄭鈡文 相對人傳說中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彥廷
金英喆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2條辦理,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於107年3月29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方案第1項為「資方給付勞方107年2月1日至107年2月12日工資9,
200元及107年特別休假應休未休3日工資【新臺幣(下同)】2,400元,合計11,600元,資方並於107年4月10日給付,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等情,有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7年4月27日北市勞動字第10731893400號函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薪資轉帳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調解方案成立內容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