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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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8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文杰 即 吳寧宇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在管理吳寧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玖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