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於本件繫屬後因之前本件車禍案件致其受有頭部外傷併右側腦內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有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憑;而被告受傷後,全身癱瘓,無法言語及行動等情況,亦函請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查訪屬實,有該分局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南市警一刑偵字第0九七四一一0八0七0號函附卷可參,其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柯顯卿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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