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7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7130號聲請人 蔡彥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城榮 (原名 葉軍霆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系爭本票7紙之提示日各為何?(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7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7130號聲請人 蔡彥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城榮 (原名 葉軍霆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系爭本票7紙之提示日各為何?(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