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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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債權人 卓金東 債務人東光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其春 債務人 張硯農
一、㈠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参拾伍萬零伍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東光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至相對人張硯農未於票號KN0000000支票背書,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張硯農連帶給付部分,顯於法未合,就此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一:│├──┬───────┬────────┬────┬────┤│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1│112,500元│106年4月25日│6││├──┼───────┼────────┼────┼────┤│2│280,000元│106年4月25日│6││├──┼───────┼────────┼────┼────┤│3│1,500,000元│106年4月25日│6││├──┼───────┼────────┼────┼────┤│4│80,000元│106年4月25日│6││├──┼───────┼────────┼────┼────┤│5│78,000元│106年4月25日│6││├──┼───────┼────────┼────┼────┤│6│1,000,000元│106年4月25日│6││├──┼───────┼────────┼────┼────┤│7│1,000,000元│106年4月25日│6││├──┼───────┼────────┼────┼────┤│8│1,300,000元│106年4月25日│6││└──┴───────┴────────┴────┴────┘┌─────────────────────────────┐│附表二:│├──┬───────┬────────┬────┬────┤│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1│2,500,000元│106年4月25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