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44號聲請人 杜慧貞 相對人 杜玉如 上列當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聲請人姓名中關於「 杜慧真 」之記載,應更正為「杜慧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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