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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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源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源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源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許懿鈞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源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07.09下午1時│105.10.10晚上8時│106.01.05│││44分回溯24小時之│22分為警採尿前4││││某時│日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49號│毒偵字第48號│毒偵字第2078號│├───┬────┼────────┼────────┼────────┤││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77│106年度訴字第629││││46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3.30│106.04.25│106.11.22│├───┼────┼────────┼────────┼────────┤││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629││││462號│1507號│號││判決├────┼────────┼────────┼────────┤││判決│106.04.19│106.08.11│106.12.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備註│執字第1651號(編│執字第2809號(編│執字第334號│││號1、2已定刑10月│號1、2已定刑10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源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04.15晚上8時│││││18分為警採尿回溯│││││24小時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79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12.27│││├───┼────┼────────┼────────┼────────┤││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25││││││號││││判決├────┼────────┼────────┼────────┤││判決│107.01.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7年度││││備註│執字第5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