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上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中簡上緝字第1號上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緝字第164號),本院台中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中簡字第480號),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上訴意旨如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上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之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於原審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期間之民國94年12月10日死亡,此有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戶籍謄本及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95年11月15日中縣霧警偵字第0950029987號號函附卷可稽,上訴人雖以被告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提起上訴,然被告既已死亡,原審未及審究,自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另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思成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