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7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光明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