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吳淑惠 被告 李王素娥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之刑事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2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士瑋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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