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國字第3號抗告人即 吳正富 原告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審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18日本院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