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02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之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其次,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聲請就其父親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為拋棄繼承。惟依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觀之,該被繼承人最後設籍於臺南縣鹽水鎮田寮12號,則依前揭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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