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1號上訴人 洪淑玲
洪嘉信 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家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8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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