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高思大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