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7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7778號債權人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已有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度上字第207號之民事判決,並於民國94年2月14日確定,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債權人可持確定之民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