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麗茵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成立協商後,聲請人工作發生如何之變化致履行有重大困難?支出狀況是否有變化?並提出相關證據(如離職證明等)。
二、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及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請說明自103年2月起迄今,任職於何公司進行電話行銷?此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將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進行電話行銷及其他收入之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其他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2月18日起至105年2月17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請說明以聲請人於103年每月平均收入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加計租金補助5000元僅1萬9000元,如何支應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3萬3015元(103年8月後為2萬3015元)?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
(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