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怡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肆萬陸仟叁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3556號)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52199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104年4月22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正、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款第三條約定,互負連帶責任,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聲請人請求之債權額其中本金為46319元,利息588
0元(期間自民國103年10月23日至民國104年4月22日止)及其他費用0元。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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