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催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家催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催字第53號聲請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林慶祥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林慶祥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慶祥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慶祥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慶祥(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巷00號)於100年12月2日死亡,因無人繼承,聲請人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33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為此依民法第1178條及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所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本院106年度司繼第337號民事裁定,業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併為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故此部分之聲請駁回,並予敘明。
三、依民法第1177條、同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9條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第127條第4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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