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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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43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戊○○代理人丁○○債務人一心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甲○○』」。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