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362號債權人 楊士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宗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無約定利率者,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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