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30號原告 李玟臻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彭于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志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