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鍾國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8,7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洪明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