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仁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3年度執聲付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
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並於99年6月14日送監執行,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6月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則為104年1月10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函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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