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記載之債權人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0+1)×34×10=3,74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2年7月16日起至10
4年7月1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104年7月15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就前置協商條件(180期,利率0%,每期還款金額4,700元)究有何不能清償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朱○○、朱○○所領取之社福補助津貼,其項目為何?以及每月各自領取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
八、陳報聲請人與享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勤軒美容坊之關係,及上開公司、商號之經營狀況、收入情形。
九、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朱○○、朱○○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暨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以及近2年聲請人為其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暨【證明文件】。
十、提出完整且符合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即應表明所有債權人(依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其內並無板信商業銀行債權之記載)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例如,關於大眾銀行、遠東銀行之債權部分,聲請人所陳報之數額與債權人清冊記載內容有相當之差異)、原因及種類。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以其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或保險單,並應具體說明保險種類、保險金額、效力為何,以及倘提前解約,則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若干?等事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陳報曾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三、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十四、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