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更字第1號
原 告 蔡榮福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 律師
被 告 金師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采芬
被 告 宏樸營造有限公司(原名金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萬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
朱龍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宏樸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蘇萬洋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
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宏樸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蘇
萬洋,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