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林鑫沂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錦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
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
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
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
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
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五、法官於
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
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遇有下列各款情形,
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
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05年度板小字第1114號案件中,原告
之聲請狀雖寫明證物1、證物2,惟卷內全無證物,書記官
說:再命補正,亦即書記官證明上述事實,即無證物,心股
官員豈可為原告發出支付命令?法官還為原告傳被告要開庭
,其結果可想而知,為此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板小字第1114號案件聲請
法官迴避,惟相對人即該案原告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於105
年6月2日言詞辯論時撤回起訴,聲請人當庭亦表示同意,則
該案業經撤回起訴,視同未起訴,則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
准許。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本件迴避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法官呂安樂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