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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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195號債權人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耀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慧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得再向本院請求對債務人林慧如發支付命令之
必要性為何?◎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
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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