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複訴訟代理 乙○○
人
複訴訟代理 丙○○
人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97年度玉小字第10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2,0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
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