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荐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
度偵字第3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荐闞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
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