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59號上訴人即原告 譚萬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譚淑珍 因109年訴字第345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