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王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睿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謝靜茹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強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玉堂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王鼎實業有限公司108年10月1日241,500元FR0000000